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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的报销期限一般是婴儿出生的18个月之内。职工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